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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学期「停修」申请时间为104年11月24日上午10时起至12月18日下午6时止,于「学生资讯系统-停修申请」线上办理,仅摘述重要规定如下:
(一) 停修后修习学分数仍应符合「学则」第15条所订,各年级应修习之最低学分数,未符合前述规定者,系统将不受理「停修」申请;惟大四生如认为停修后,不至影响应取得之毕业学分总数者,不受此限。
(二) 学生申请停修,应于期中考后至期末考开始前二周内,于「学生资讯系统」线上提出申请。
(三) 受理停修作业期间后,获准停修之科目,非经签奉核准者,不得要求撤回停修申请。
(四) 科目停修后,其学分费(学分学杂费)已缴交者不予退费,未缴交者仍应补缴。
(五) 经核准停修之科目仍须登记于该学期成绩单及历年成绩表,并于成绩栏注明「停修」,其学分数不计列于该学期及历年修习学分总数。
(六) 停修结束之次周,请各授课教师至「教师资讯系统」更新授课点名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