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4-1「停修」申請

  • 2015-12-11
教務處公告:
本學期「停修」申請時間為104年11月24日上午10時起至12月18日下午6時止,於「學生資訊系統-停修申請」線上辦理,僅摘述重要規定如下:

(一) 停修後修習學分數仍應符合「學則」第15條所訂,各年級應修習之最低學分數,未符合前述規定者,系統將不受理「停修」申請;惟大四生如認為停修後,不至影響應取得之畢業學分總數者,不受此限。
(二) 學生申請停修,應於期中考後至期末考開始前二週內,於「學生資訊系統」線上提出申請。
(三) 受理停修作業期間後,獲准停修之科目,非經簽奉核准者,不得要求撤回停修申請。
(四) 科目停修後,其學分費(學分學雜費)已繳交者不予退費,未繳交者仍應補繳。
(五) 經核准停修之科目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,並於成績欄註明「停修」,其學分數不計列於該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。
(六) 停修結束之次週,請各授課教師至「教師資訊系統」更新授課點名單。